未央专家授课收入,属于著作权法中“口述作品”免增值税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11点击: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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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在组织老师培训时,有老师提出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增值税,而老师讲课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口述作品。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
最近,小编在组织老师培训时,有老师提出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增值税,而老师讲课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口述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这个口述作品,在授课中是不是也是转让啊,能不能享受免税啊? 小编回复:你到10万元了吗,不是可以享受小微优惠吗,大多数老师到不了吧? 同志回复:非也,依总局的解释,没有注册小规模纳税人非特指如出租不动产事项,只能按或次最多500元的标准,肯定享受不到啊!如此,我们就想享受这个优惠政策啊。 真是小编思考的不全面,原来只想到是培训的教育服务来想这个事了,如此看来,如果你是一个单位,收的培训费,对不起不能享受上述免税政策,但是如果你是自然人收的“口述作品”转让费,无论多少,尝试一下享受免税!能不能解释的通呢,看来可以凭依据来说说的,这样就解释了上面小微的难解之题了呢。 再补充一下这个授课培训支出,对于支付方来讲,其税前扣除的发票如何处理,一个总局解释的口径是个人按月10万元,按次300-500元起征点掌握发票,如果是按次,对不起,还是需要发票,此时就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普通发票,再掌握上面增值税的免税处理,就融合在一起了,不要考虑什么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的争议了。 对于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培训收入,属于讲学类型的劳务报酬收入,此时由支付方预扣预缴劳务报酬处理,嗯,扣的还是挺多的,即使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现在多数地方也会明确个税由支付方扣缴,而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也不给预征部分了。有人提议,我们能不能按生产经营享受核定所得率的处理呢,这跟劳务报酬是两个方式,劳务给20%汇算清缴个税的折扣,但不给扣成本费用,也认为个人没有成本费用支出(比如再雇佣人去讲的办学活动),有生产经营才有可能带来个税的少缴空间。 以上权当探讨,培训大师们,你们如何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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