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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成本费用以“白条”列支,是否合规呢

作者: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13点击:481

信息摘要: 1企业在生活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支出无法取得发票,用"白条"来列支成本费用,那么,对于成本费用以"白条"列支,是否合规呢?案例背景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吉03行终36号披露:吉林省丰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2010年度、2011年度购进肉类、冻货类原材料价款合计2639658.6元,原始凭证均为收据(无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计入南、北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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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生活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支出无法取得发票,用"白条"来列支成本费用,那么,对于成本费用以"白条"列支,是否合规呢?
  案例背景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吉03行终36号披露:
  吉林省丰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2010年度、2011年度购进肉类、冻货类原材料价款合计2639658.6元,原始凭证均为收据(无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计入南、北餐厅"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后计入当期损益,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
  2016年1月8日稽查局(被告)作出公国税稽处(2016)1号税务处理决定:责令原告补缴企业所得税款827676.61元(其中包含本案争议补缴税款659914.66元)、补缴增值税45179.46元,合计应补缴税款872856.07.
  法院终审判决:吉林省丰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补缴企业所得税款659914.66元,另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风险解析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企业用于记账核算的凭证应是合法、有效的发票.结合税务总局2009年7月27日发布的《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仍不能视为"白条收据"可以按照合法、有效的票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诉人认为其以"白条收据"入账的支出是合理的实际支出,应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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