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实质上是销售行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转让无形资产所得按被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净值扣除.而会计上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两者产生差异,须作纳税调整.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解释: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以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分别适用11%、10%、9%.2016年5月1日起,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适用6%.
三、案例分析
2019年8月A公司将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转让,取得收入800万元,应交增值税为452830.19元.非专利技术的账面余额为700万元,累计摊销额为350万元.2018年计提的减值准备2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 000 000
累计摊销3 5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 000 000
贷:无形资产7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52830.19[(=8 000 000÷(1+6%)×6%)]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6 047 169.81
税务处理:2018年计提的减值准备2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时,账面价值=初始计量-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 000 000-3 500 000-2 000 000=1 500 000(元)
计税基础净值=无形资产初始计税基础-已扣除的摊销额
=7 000 000-3 500 000=3 500 000(元)
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转让收入-账面价值-相关税费
=8 000 000-1 500 000-452 830.19=6 047 169.81(元)
无形资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基础净值-相关税费
=8 000 000-3 500 000-452 830.19=4 047 169.81(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 000元(=6 047 169.81-4 047169.81).总的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一减一增总额持平.与会计的计算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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