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但还有财产可抵缴税款应继续检查;企业注销但还有法定税收义务需要履行的应继续检查.?例如,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林世彬、代国庆、宗成亮等3人先后注册成立了包头市博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嘉公司)、包头市源弘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弘润公司)、包头富顺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卓屹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开票公司,三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张二丽、张智杰、耿雪飞等.以上4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0余户企业.为逃避打击,林世彬、代国庆、宗成亮分别于2011年10月、2012年5月将博嘉公司、源弘润公司进行税务注销.经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上述公司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965份,合计金额878 707239.61元,税额149 380 229.57元,价税合计1 028 087 469.18元;用于非法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37 441 611.51元.代国庆、宗成亮、张智杰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2月2日、3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张二丽与林世彬、耿雪飞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2019年8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2019)内02刑初3号刑事判决.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不等刑罚.处以罚金5万元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林世彬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内刑终21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资料来源:《林世彬、张二丽等与代国庆、宗成亮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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