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考虑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等迹象.
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客户尚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二、税务处理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条第(一)项规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自2019年4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税率16%的调整为13%.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3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60 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维持与乙公司长期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2020年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60 000
贷:库存商品6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1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000
(2)2020年7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之时
借:应收账款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 000
贷:发出商品60 000
(3)2020年7月26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13 000
贷:应收账款113 000
税务处理:与会计相同,不作纳税调整.
【西安注册公司-联创财税】:专业为广大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0-4900-5268(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cvnm.cn/news/daizhang/11671.html
特别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财税知识及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如您对所转载内容、署名等有异议,可与本网(info@sxlccs.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