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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方式的销售财税该如何处理

作者:营业执照 发布时间:2021-11-13点击:453

信息摘要: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出售方式.购销合同中双方也可能约定除银行存款外,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考虑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出售方式.购销合同中双方也可能约定除银行存款外,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支付.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考虑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等迹象.
  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客户尚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二、税务处理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条第(一)项规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自2019年4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税率16%的调整为13%.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3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60 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维持与乙公司长期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2020年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60 000
  贷:库存商品6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1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000
  (2)2020年7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之时
  借:应收账款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 000
  贷:发出商品60 000
  (3)2020年7月26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13 000
  贷:应收账款113 000
  税务处理:与会计相同,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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