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企业合并中如果产生负商誉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11点击: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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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第十三条: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后,该部分损益是否要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还涉及那些税种,其根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第十三条: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后,该部分损益是否要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还涉及那些税种,其根据是什么? “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我们认为不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 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其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如下: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申报纳税时,股权投资差额不得确认,也不得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调整项目。 所以,税法上不确认正商誉(借差),也不确认负商誉(即“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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