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详解个税申报计算方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11点击: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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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随着今年新一轮“年所得12万申报个税”工作的启动,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夏先生颇感困惑。夏先生年收入10万元左右,尚没有达到12万元的个税起征点。但借助资本市场火爆,去年,夏先生在股市收获颇丰,10万元本金一年收益率达到100%,去年底,夏先生将部分股票抛出,套现了5万元收益,其他股票尚继续持仓。夏先生很想弄明白:自己要不要申报个税?如果申报个税
案例:随着今年新一轮“年所得12万申报个税”工作的启动,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夏先生颇感困惑。夏先生年收入10万元左右,尚没有达到12万元的个税起征点。但借助资本市场火爆,去年,夏先生在股市收获颇丰,10万元本金一年收益率达到100%,去年底,夏先生将部分股票抛出,套现了5万元收益,其他股票尚继续持仓。夏先生很想弄明白:自己要不要申报个税?如果申报个税,股票收益这一块该如何计算?此外,夏先生名下有住房两套,去年底,他售出其中一套,获利20万元左右,这个收益该如何申报? 事实上,和夏先生有着一样困惑的纳税人不在少数。随着人们收入日趋多元化,很多人都不明白,除了工资部分,其他收入要不要申报,申报时该如何计算。带着夏先生的困惑,本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夏先生应在2008年3月底前,汇总上年度应税项目的收入额,看是否达到12万元(即年所得≥120000元),进而判断是否应该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 根据夏先生取得收入的情况,其年所得为: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 (一)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月法定扣减费用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指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外派人员的每月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如果夏先生有按规定缴付“三费一金”,且缴付的“三费一金”均在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额度内的,那么,在计算年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根据夏先生取得工资收入情况,则: 年工资、薪金所得=10万元 (二)财产转让所得 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1.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计算 (1)据实征收: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年所得额。 ①个人转让除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 以一次转让房产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全部房款收入,不管分多少次取得收入,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房产收入。 房产原值是指: A、报建及建造过程发生的费用; B、购买商品房:购进价格及购房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权证综合费等,下同); C、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进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转让房产时按照或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中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以及房产交易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 ②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款-超面积房价款-缴纳的所得收益-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字[1999]27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所得收益:原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扣除原购房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额(即所得收益,下同),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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